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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信仰:法律能被信仰吗?

作者:毕业论文网时间:2024-04-08 20:59:51阅读:109来源:本站

法律信仰是人们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作为时代青年的先进代表,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败。


规则与信仰:法律能被信仰吗?


谈到法律信仰教育,首先要明确法律能否被信仰的前提。法律信仰问题在我国法律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1971年,美国法律史学家和比较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是徒劳的。”[1]40多年来,伯尔曼对法律信仰的格言式表达成为研究者必备的引文,甚至是研究的开始,在法律学术界引起了热议。争议的焦点是法律信仰的真实性,即法律能否作为信仰的目标,法律是否具有被信仰的要素。这是我们研究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前提,从而讨论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


在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存在着二元化的思维模式,即自然法与实际法的对立统一。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真正的方法是具体的,流变的,甚至在西方语言中用不同的词来表达它们之间的差异。例如,拉丁语的Jus和Lex不仅表达了法律,而且具有正义、公平和权利的抽象含义,后者指的是国王、元老院和其他机构颁布的具体规则。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应体现和表达自然法也是西方重要的法律观念。在这种文化基因中,它包含了警惕、贬低和攻击现实和普通事物,甚至是世界上最高的权力及其来自最高权力的规则。我特别相信和崇拜超实体和超自然的东西。对于法律来说,他们信仰规则背后的概念和价值就像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律的定义:“人与神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的学习。[2]西方社会经历了宗教绝对统治的中世纪,对上帝的信仰与对上帝法的信仰是一致的。上帝法、自然法、真实法仍存在二元化,统一于最高的上帝法。法律和宗教在西方中世纪做出了否定的回应。规则融入信仰,通过信仰的力量规则获得普遍性和神圣性。通过对上帝的信仰,世界获得了上帝的启示和展示,意识到一些自然法或永恒法制定了适用于普通世界的普通法。没有上帝投射的信仰或“形象”,人类甚至无法理解永恒法的“碎片”,更不用说制定自己的法律了。而尘世的法律只有符合自然法和永恒法才有生命力。在真正的法律下,永恒法和上帝法是最重要的。所有的庸俗法律都是由俗人制定的。它可以追求正义,但永远无法实现永恒法的正义。它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适度调整。凡能接近永恒法律的凡俗法律,一定会长期存在,否则就会自掘坟墓。[3]


在西方现代化的过程中,人性打败了神性,启蒙运动促进了理性精神的极大宣传。他们用正义、平等、自由、人权等法律的现代价值来“去魅力”民族宗教,自然法的理论得到了极大的推广和支持。然而,自然法的基本理论也具有超验的性格,这是先验的,这是毫无疑问的公理或众所周知的真理。因此,在上帝撤退后,对法律理性的探索使西方价值体系中的信仰元素得以转化和持续。“人们对宗教经典圣经的信仰也转化为人们对普通法律的信仰。”在自然法大师的经典作品中,我们可能很难获得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知识,但我们可以真正感受到他们对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超验价值的疯狂追求。人类的理性打败了宗教,但并没有完全背叛和抛弃它们。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问题的关键因素,法律相当于规则,不包括信仰因素,不能成为信仰的目标。这使得在中国语境下很难构建规则和信仰。法律信仰教育的前提是规则体系与信仰体系的内在转变和高度融合。在规则中完全消除了价值因素,法律就是法律,规则就是规则,法律空心化,其活力枯竭。在中国背景下,当我们用法律来装饰和限制信仰,讨论法律信仰时,由于缺乏西方背景下法律和法律的二元化历史文化和思维模式,我们放弃了法律的价值和精神,法律留下了规则的壳。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人们就没有类生活。没有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规则只有力量,简单的力量甚至暴力的规则很难长期维持秩序。法律信仰问题不仅是对规则的信仰和崇拜,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对正义、平等、自由、权利等高尚价值的强烈渴望和追求,从而摒弃人性中的粗糙、自利和残酷。在这个层面上,规则和信仰应该是统一的,法律信仰是可能的。这个前提是存在的,法律信仰教育的问题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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