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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增加的履约成本会导致其经济损失

作者:毕业论文网时间:2022-09-19 23:12:14阅读:474来源:本站

讨论支付方显失公平问题

经济成本核算法,以“是否经济亏损”判断明显不公平,这种判断依据或标准实际上只针对直接从合同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即收款方,如买卖合同的卖方、合同的承包人、提供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等。但是,当支付方,如买卖合同的买方、服务合同中的接受方等。,主张因情况变化而明显不公平,并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时,无法核算经济成本,得出是否亏损、是否明显不公平的结论。

对此,正如上述,是否明显不公平,根本体现在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上。在情况变化原则中,衡量是否显示公平,前提是情况变化增加履约成本或经济负担,虽然情况变化,但双方没有增加履约成本,更不用说经济损失,因此无需考虑明显的不公平问题。由于情况变化,收取款项的当事人将增加履约成本,额外增加的履约成本根据当时情况无法预测,不应承担。正是额外增加的履约成本会导致其经济损失,因此被认定为显著不公平。与收款方不同的是,合同成立后,由于市场价格的涨跌、货币价值的变化或其他情况,虽然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市场相比存在一定甚至较大的差距,但最根本的一点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价格没有受到影响,也没有增加付款人的经济负担或履约成本。本质上,它根本不属于情况变化的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显的不公平,当然也没有必要进行经济成本核算。

我们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2008年全国商品房价格普遍下跌。因此,在商品房价格下跌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由于同一楼盘其他商品房价格大幅下跌,认为自己支付的房价相对较多,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差价或退房。笔者认为,合同生效后,由于市场价格的涨跌,虽然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有一定甚至很大的差距,但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合同并没有增加购房者的经济负担,即履约成本,只是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与后续购房者相比,他们支付了更多的房款,因此他们认为自己赔钱了。而本质上,这种情况根本不属于购房者的情况变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的问题,也不需要计算经济成本。如果房价上涨,购房者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就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问题。

五、判断错误观念在明显不公平中的错误观念

(1)纵横比较

所谓纵向比较,是指当事人将签订合同时的交易价格或报酬与履行合同时的交易价格或报酬进行比较。所谓横向比较,是指当事人的交易价格或报酬与第三人条件相同的交易价格或报酬进行比较。

目前,理论界存在一个很大的误解,即将签订合同时的交易价格或报酬与履行合同时的交易价格或报酬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仅以前后价格或收益之差作为判断依据,得出是否明显不公平的结论。通过比较来确定显失公平显然是错误的。本文案例2中的情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将合同订立时的房价与合同履行时的房价进行比较,房价相差一倍多,卖方刘某就会少得25万元。表面上看,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对刘不公平。但事实上,虽然合同与合同价格差异较大,但一方面,卖方刘合同销售价格至少物有所值,另一方面,最根本的是刘转让价格与买房价格相比,既没有增加合同负担,也没有损失(相反也赚钱),只是与合同市场价格相比。想象一下,如果合同签订后当地房价普遍下跌,买方会认为付款相对较多,然后主张明显不公平,这样诚信原则就不复存在了。

市场价格经常波动,有涨有跌,从而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合同履行时的价格或报酬高于或低于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或报酬,或高于或低于第三人的交易价格。虽然对一方的收入有一定的影响,甚至影响很大,但不能仅仅认定为明显不公平,主张应用情况变更原则进行救济。如果交易者以此为由主张情况变化原则,交易安全将得不到保障,交易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将受到严重破坏。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能仅仅通过卖多卖少、赚多赚少、赚多少来衡量和判断是否构成明显不公平。正是因为这种简单的横向和纵向比较,理论界和实践界才必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⑨]

(二)以当事人是否获得暴利为判断因素

在定义明显不公平时,通常是另一方的观点“获取暴利”作为认定明显不公平的因素之一。[10][⑩]笔者认为,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明显不公平,还是情事变更原则中的明显不公平,对方是否“获取暴利”不应作为确定是否明显不公平的考虑因素,只需考虑继续保持原合同效力对一方是否明显“不利”。原因是:第一,对一方当事人显而易见“不利”另一方可能不会因此获得暴利。相反,一方获得暴利,可能对另一方不公平;其次,只要另一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就不应干预其利润。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即使利润不大,法律也不允许,但不是民事法律“显失公平”要解决的问题。其三,何谓“暴利”,也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很难有一个衡量标准。因此,一方是否不应该是一方“获取暴利”作为明显不公平的评价要素。

结束语

情况变更原则的确立无疑对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明显不公平的识别标准必须客观、标准化,否则制度将被滥用,对当事人造成新的不公平,不利于交易安全。在确定是否明显不公平时:①确认合同订立后发生情况变化的客观事实;②确认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即经济负担)因情况变化而增加;③履约成本核算,经过经济成本核算,确认当事人是否遭受“严重亏损”。只有同时具备三个要素,才能认定为明显不公平。这样,客观、公正、易于判断,可以完全避免明显不公平认定的主观随机性,有利于法律的严谨性、科学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至于情况变化和商业风险,许多学者比较分析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但作者认为,理论总结的所谓差异非常牵强,使用这些所谓的差异不能确定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情况变化还是商业风险。但通过经济成本核算,确认是否因情况变化而增加履约成本,因此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可以得出准确结论,情况变化和商业风险的定义很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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