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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据裁判主义的裁判文书适用性

作者:admin时间:2019-03-29 03:54:47阅读:504来源:本站
一、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内涵
  证据裁判主义,也称之为“证据裁判原则”,是现在许多国家大多认可的一项证据法上的基本原则。从证据裁判主义的内涵来看,意思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支持,没有证据就不得主观臆断事实,更不能发挥自由裁量权随意发挥。所谓证据裁判主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一)怎么确认案件事实
  民事裁判认定争议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三段论的过程。三段论主要是以“以发现或形成一般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事实认定为小前提,运用“演绎”的逻辑方法,导出结论,亦即一般所谓之裁判”。所以,诉讼主要就是围绕“事实”与“规范”两个因子展开,法官的作用在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1.确认事实是裁判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就是对当事人双方所举示证据进行法律上确认,而后结合法律规定概括出法律上的争议焦点,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认证。但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每一个案件的事实都不相同,而哪些事实要用哪些法律也是不确定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一般来讲,是对既往事情的规律性总结。法律条文是具体的,而将法律运用到事实中去分析与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条文本身对于法官适用法律是没有意义的,是否适用“这条法律”或者是“这个法律”,为什么要适用“这条法律”或者是“这个法律”,都需要在确定事实的前提下对事实进行分类与识别,以确定和识别相对应的法律问题。
  2.确认事实与适用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谚语“汝予吾事实,吾予汝法律”蕴含了较深的哲学思维。其表明事实的认定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并以法律规范的要求为指向和裁判依据。事实认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官与当事人互动发现事实的过程。法官是事实认定的主体,但事实认定的对象和材料还需要当事人自己予以提供和明确。
  (二)证据证明力的来源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度,是证据作为一个客观的事物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大多数证据,都在对待证事实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但因为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来源以及证据的时间有较大出入,就导致某些证据在证明力方面有所不足,证明力也各有所长。我们通常所看到的那样,直接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当然,证据的证明力的强弱或大小亦需要结合个案来综合予以把握。
  (三)证据规则的释义
  从诉讼法上讲,证据规则作为诉讼法的一个核心思想,和诉讼的框架结构是紧密联系的。根据过往的经验和理论架构,法学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诉讼程序结构。即主张当事人举证主导的当事人主义和法官为主导的职权主义。法官的职权主义主要是法官通过前期的阅卷,得出双方矛盾和争议焦点,通过审理的经验,引导双方当事人举证以及主导庭审,从而获得案件的事实。但这种职权主义带给审理实务中很多难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转变观念,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当事人主义的一个侧重点就是强化证据规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核心原理,通过证据规则的举证程序来引导诉讼活动的进行,从而使得公平正义得以体现。
  (四)证明责任的作用
  证明责任同时又称为举证责任,通常就是我们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该思想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平与正义要求。通过该规则,使诉讼活动有章可循。使过去那种没有规则的证据举证分配,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有了证据规则,当事人更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也使公民更加感觉到社会在法治方面的进步,更加有利于法官的业务水平提高,所以,每个法官都要在如何掌握分配举证责任中成长,都要尽可能地领略证据规则的精髓,更好地为司法活动服务。
  二、什么是裁判文书适用性
  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逐渐向前推进,裁判文书的实际价值逐步得到认可,尤其是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裁判文书在发表指导审判案件和宣传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作用尤其重要。裁判文书的适用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
  (一)裁判文书体现了民事诉讼标的所蕴含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的标的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概念,它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个渐进式、曲折性发展的历程。在职权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标的与诉讼客体的含义是相同的,均指“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事项”,亦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二)裁判文书体现了民事诉讼审理过程的全貌
  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有很多学说,如纠纷解决说等等。纠纷解决说认为,当事人依诉权向法院要求解决纠纷以实现其实体权利,法院在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下兼顾社会利益依法解决纠纷。所以,诉讼制度的目的应当将重心由裁判结果转向裁判过程。而裁判文书恰恰将这些审理过程反映在纸面上,得以用最直观的方式,让外界了解其功能。
  (三)裁判文书作为一个司法产品,存在着指引作用
  司法诉讼活动的本质,来自于英国的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将法律比作一面大大的编织物,而如何编织这块编织物就是法官的工作,法官不决定用什么布料。因为用什么布料是当时议会的职责。所以,现实世界中,案件千变万化,但许多案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共性,这个共性可以用法律裁判文书表达出来,以发表指导今后的审判。
  三、将证据裁判主义植入文书制作过程理论框架中的操作步骤
  (一)证据裁判主义植入文书制作过程理论框架
  各个国家的法治历程可以清晰可见,通过逻辑学上的演绎归纳和基于内心的经验判断,是适用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在当前法院的司法产品中,比如判决书的各个部分,均会出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及判决如下”等层次分明的语句。究其本质,这就是逻辑归纳演绎方法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在司法活动中,我们最为直观和能看得见的就是逻辑归纳演绎方法。正如法律谚语“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存在”。就像浩瀚的法律条文一样,司法活动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表达出来,就需要裁判文书这种形式加以表现,将当事人的起诉、立案、审理等各个诉讼活动通过法律文书固定下来。当然,法律文书在表达时,会遵从逻辑思维和客观事实的一致性,当遇到二者不一致时,我们会更倾向于客观事实。所以将逻辑思想运用到客观事实的表现和确认上,裁判文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就逻辑思维而言,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逻辑思维也会受到人的主观认识因素的影响。只要存在人的地方,认识就会有分歧。我们所能做的,就是达到认识的趋同化,这就造成了法律往往都是滞后的。所以,将证据裁判主义植入裁判文书制作就有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当法官会处在“找法不能”的境地时,法官不知道案件该从哪里着手时,通过在法官日常制作的文书中加入证据裁判主义思想,将这个思想日益贯穿在今后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时,法官的证据裁判主义的思想就会得到逐步认可。于此带来的就是,制作文书的严谨性,合理性,规范性。这样的文书,带出门后,司法公信力将会得到增强。
  (二)证据裁判主义植入文书制作的步骤
  1.按照规范后的格式制作,做到明晰、严谨、合理、合法: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按照前文所述的逻辑学思维进行。但在的同时,其首要的要义和宗旨是必须依法而。要根据司法诉讼活动的类型,按照实际文书的法,确立文书的中心思想,将法律思维尽可能的展现出来。另外,格式应做到清晰易懂,简单明了。不以追求格式的花哨为要务,而要以更大的宣传法律思维为己任。
  2.流畅,事实清楚,做到事理透彻:裁判文书在交代事情经过时,尤其要保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所描述的事实和事件,切来不得半点虚假,甚至容不得些许夸张成分。因为一篇文章的前提就是材料的真实,何况一份会公布在互联网上的裁判文书。除此之外,还应做到条分缕析,说理透彻。裁判文书的效用就是表现在它的公示性,为了能使更多的大众看懂裁判文书,故说理在裁判文书制作中尤为重要。四、植入裁判主义思想后,文书制作的前景和意义
  (一)有利于达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实现裁判文书的一项重要功能,系公平与正义的表达。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该机关的法官的本质工作就是负责对案件的审理,对起诉到法院的各种纠纷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决和判断。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与否,更能反映出国家的法治水平的进步。一个不好的司法活动,一份不好的裁判文书,将会使法治国家建设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我们更应该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花费精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有利于定纷止争和维护稳定局面
  裁判文书除了具有表达公平与正义的作用外,还另具有定纷止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裁判文书通过在互联网公布后,必将有一部分通过网络学习。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会使人看了之后,感觉到社会传播的正能量,相信整个社会还是法治为主,更能让这部分人坚信法律的力量。反之,一份不好的文书公布后,首先就不能使当事人信服,而其他人而言,更多的会往司法腐败等方面联系。所以,一份说理透彻、结果公正的裁判文书,会起到判决一案,宣传一片的作用。如果说理简单,甚至逻辑不通,结果有误,无形中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法官的工作压力,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
  (三)有利于法官职业队伍的长足稳定发展
  裁判文书的质量往往与法官的知识和阅历有关。法官的社会经验和理论知识越丰富,其承办案件所产生的效果也最为优化。当前,法院系统人员比例经过最近几年招录青年法官后,法官队伍的结构更为年轻化。但同时,年轻化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年轻人在法律适用、逻辑思维、社会经验与职业素养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就要求我们要在提高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上下功夫。裁判文书水平提高,公众对法官的认知度提高,法官离职的概率就会降低,法官职业队伍就会长足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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